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9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永国等9人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一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永国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相应财产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永宁县法院一审查明,1997年左右,被告人吴永国在永宁县南市场经营摩托车修理店时与被告人姚杰、陶文成为“师徒”。2009年前后,被告人吴永国开始在永宁县从事“二手车”交易及非法放贷活动,并逐步纠集、拉拢被告人姚杰、陶文、张刚、王志军、王少东、谢江等人参与或合作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吴永国为牟取更大非法利益成立名为二手车交易,实为非法放贷的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刚、王少东等人受雇于该公司。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等人采取殴打、辱骂、威胁、滋扰、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并滞留他人住宅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以及采取强迫他人处理抵押物、敲诈勒索财物、非法窃取财物等手段非法催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为逃避打击,利诱、贿买举报人作虚假证明,谎称举报不实。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吴永国、姚杰为纠集者,陶文、张刚、王少东、王志军、谢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20年7月27日,永宁县法院一审根据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永国、姚杰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后,吴永国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永国、姚杰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