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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获刑19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吴永国等9人涉恶案件今日宣判
2020-09-1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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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9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永国等9人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一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永国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相应财产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永宁县法院一审查明,1997年左右,被告人吴永国在永宁县南市场经营摩托车修理店时与被告人姚杰、陶文成为“师徒”。2009年前后,被告人吴永国开始在永宁县从事“二手车”交易及非法放贷活动,并逐步纠集、拉拢被告人姚杰、陶文、张刚、王志军、王少东、谢江等人参与或合作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吴永国为牟取更大非法利益成立名为二手车交易,实为非法放贷的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刚、王少东等人受雇于该公司。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等人采取殴打、辱骂、威胁、滋扰、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并滞留他人住宅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以及采取强迫他人处理抵押物、敲诈勒索财物、非法窃取财物等手段非法催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为逃避打击,利诱、贿买举报人作虚假证明,谎称举报不实。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吴永国、姚杰为纠集者,陶文、张刚、王少东、王志军、谢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20年7月27日,永宁县法院一审根据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永国、姚杰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后,吴永国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永国、姚杰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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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